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公司单项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1%以上的列入当期损益的公司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